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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作者:钟亦文 来源: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5-12-26 10:26:44 点击:[]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和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东莞市房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周转房的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周转房的管理措施;

(二)负责办理教职工租房的各种手续;

(三)负责受理、审核教职工住房的装修、维修申请以及外墙、公共设施等的日常管理维护;

(四)建立健全的租房管理档案资料;

(五)负责周转房的调配工作。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包括高层住宅楼和青年教师公寓)为临时性住房,产权属学校(或政府)所有。

第四条 学校周转房租金执行东莞市相关公共租赁用房基准租金标准,学校可根据东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适时调整周转房基准租金、车位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

第二章  周转房申请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事业编和聘用制的教职工均可申请租住学校的周转房。相关教职工可根据学校周转房分配办法,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

第六条 学校与租房教职工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后方可租住,一个协议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签,也可以退租。签订周转房协议时需提供入住人员相关资料:申请人和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七条 按要求需多人居住的房屋,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后入住教职工入住。

第八条 凡调离、辞职、解聘的租房人员,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0日内必须交回租用的周转房。退休或去世的租房人员家庭需在60天内交回周转房;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退房过渡期。过渡期自退休、去世之日起,最长36个月。过渡期内第一年的房租按照学校周转房租金收取,第二年按照学校周转房租金的2倍收取,最后1年按市场价收取。市场价参考学校周边社区(小区)的住房出租价,最终由学校住房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双职工在结婚前双方都参与了学校分房的,结婚后90天内必须退出其中一套周转房。

第十条 除学校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外,周转房有剩余时,由后勤管理处及时公布房源信息,并进行再分配,分配工作按学校周转房分配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已在东莞理工学院教师村享受了学校分配住房的人员不能参与校内周转房分配。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占用、私自调换、拆除、改建、扩建周转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占用屋顶平台、院落、楼梯、走廊及上下水道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禁止在室内或楼面堆放危险品或重量超负荷的物品。

第十三条 退房需报后勤管理处,对房内设施清查登记,并办理相关的退房手续。退房者需交齐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不得破坏和带走学校配置的各种设施、家具,若损坏和带走的,按原价赔偿。

  第三章  周转房房租及管理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东莞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收取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租金,缴费方式由学校财务处定期从教职工校内工资中划扣,收费标准为:

(一)高层教工住宅A栋(120平方米)、BC栋(70平方米、90平方米)周转房基准租金为5.5元/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2.0元/平方米;

(二)青年教师公寓(33平方米、36平方米、61平方米、84平方米)基准租金为5.1元/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1.2元/平方米;

(三)地下停车位租金为50元/个/月;

(四)学校提供午休房的房租参照青年教师公寓收取,不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五条 周转房内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例如:宽带网络、电视等费用)由租住人员按相关标准自付。

第十六条 教职工租住学校周转房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财务处从教职工校内工资中扣除,停发校内工资的人员需通过其他方式按时缴付相关费用。卫健院校内周转房管理参照松山湖校区青年教师公寓执行。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定期安排对房屋室外进行检查,做好房屋修缮、养护工作,保证房屋外观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周转房内公共设施的报修申请,对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维修解决。

第十九条 租住人员在入住前,要仔细检查房内配置的相关物品,若发现有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报学校后勤管理处修理或更换,入住后出现的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情况,由使用人负责修理,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租住人在租住期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家具或设施报废的,需要按商品原价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为周转房配置的家具、设备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使用人不得私自丢弃、调配或带离。若需报废,需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租住人为改善居住条件需要对房屋进行自费装修,必须先经学校批准同意,在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进行。退出住房时,学校不承担装修费用。自费装修部分退房后可自行拆除,但不得影响房屋原状。‌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租房申请人虚报情况而多占住房,或未经安排而擅自抢占周转房的,必须及时退出。经告知后拒不退出的,在全校通报,并按市场价征收占用住房期间的房租。情节严重的,取消周转房居住资格。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租房中,一方阻止另一方搬入或阻止其使用附属设施,一经查实,按抢占公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周转房是学校为本校教职工安排的住房,仅限于教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居住。如需要其他人员照顾子女或父母的,需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若外借外租给其他任何人居住的,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回收住房,并收回因外租房屋的不当得利。

第二十六条 超过租金所属期3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租金的,学校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超过水电费所属期3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学校将予以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进行改变固定功能的装修,违章改造扩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未按照学校规定保持室内基础设施完好完整,或户外乱搭建,经教育、警告拒不改正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条 利用住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暂行)》(东职〔2012〕69号)同时废止。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5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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