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学校建设工程变更的发生和幅度,规范工程变更的行为和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控制与预防廉政风险,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功能与用途发生变化,或设计图纸的深化与完善,或不可预见的因素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的进展形式、施工方案、技术要求以及建材选用等提出的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请和原则
第四条 由于项目的使用需求变化、设计修正调整、招标 控制价清单漏项、项目设施设备调整、工期目标控制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以根据需要以工作联系函等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尽可能将建设需求、建设方案、建材(设备)选择等消化、协调、处理、解决在工程设计阶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避免设计漏项、缺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后勤管理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尽可能减少因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工程量漏算少算、特征描述错误等导致的工程变更。建设工程招标完成后,原则上不得作重大变更。在满足工程要求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确因有更优越的建设方案而需要变更时,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本办法,严格履行审批和签证手续。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同一工程变更原则上不超过2次,如超过2次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工程变更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七条 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项目,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幅度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变更也应按相同标准严格控制,且不得因变更导致造价超过该项目采购方式的最高限额。
拟实施的工程变更如实施后合同金额超出原合同价款10%,或超过立项工程预算的,应依程序提请学校决策并落实资金来源,依法必须履行相应招投标程序的按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另行招标。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八条 项目资金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单位)或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把好造价控制关。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前,应做出造价估算或预算,经分析研究其合理性后再决定有关事宜,控制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总和不超过本工程暂列金的总额。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根据预算调整额度实行分级审批,不得肢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预算价按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计价方法执行,工程变更的预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工程变更实际造价在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流程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有监理单位):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附变更预计费用)→监理公司对变更提出审核意见→后勤管理处联同资金单位审核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然后按按第十三条的审批权限进行校内申报审批→后勤管理处签发变更意见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发工程变更指令给施工单位执行。
2.后勤管理处在收到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变更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核,8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呈批流程(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时间除外)。
(二)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没有监理单位)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后,由后勤管理处联同使用单位审核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然后按第十三条的审批权限进行校内申报审批,最后由后勤管理处签发变更意见交施工单位执行。
2.后勤管理处在收到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变更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核,8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呈批流程(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时间除外)。
(三)使用单位(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接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人员提出的变更意向后,统一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然后按学校领导的审批权限进行校内申报审批,由后勤管理处签发变更意见(或变更通知、业主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等)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发给施工单位执行(没有监理单位的由后勤管理处直接签发给施工单位执行)。
2.后勤管理处收到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变更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审核,8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呈批流程(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时间除外)。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校内审批权限:
(一)单项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估(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资金单位报经后勤管理处审批;
(二)单项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估(预)算金额在 2 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资金单位报经后勤管理处批准,报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单项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估(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资金单位报经后勤管理处批准,报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校长审签。
(四)单项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估(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不应进行,确有重大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并明确资金来源,通过后由校长审签。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资料不齐或相关单位未签署审核意见,后勤管理处不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估(预)算文件由施工单位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后经后勤管理处审核确认。引起造价增加估(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组织召开会议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紧急突发事件、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无法间断施工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以电话、短信、彩信、微信、QQ、E-MAIL等方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现场确认事实,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照基建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工程签证资料档案。签证资料的审核人与保管人应由不同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项目的工程变更资料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和统一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应规范打印,不得随意涂改,手写无效。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资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变更资料应包括:设计变更、补充通知书、现 场签证、有关变更的会议纪要和往来文书、隐蔽工程变更项目还应提供相应施工资料和能反映工程量的关键尺度的照片、录像资料等。
(二)现场签证应包括图纸、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及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等。
(三)工程变更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装订成册。
(四)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如实反映。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中签认工程数量,其中变更工程的单价和金额以竣工结算结果为准。
第五章 变更工程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条 变更工程增加的价款支付原则上项目竣工验收后,并按金额分别汇总于项目结算资料中一起经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或后勤处相关科组审核结算后进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变更工程汇总表、工程结算明细表及变更工程结算书均需附于工程结算书中。变更工程结算书应严格按照相应专业的现行计价办法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制,且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一致,并另附工程量计算书及其它要求附加的资料。
第六章 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变更要求组织施工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并导致经济损失的,学校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高估变更工程量、冒算变更工程项目等违约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依据规定程序审批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章 工程变更的补充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东职〔2019〕60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省市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或者本办法内容中没有提及的实际情况,按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印发